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括: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code)附录1中B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化学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
《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