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托运人在内河通航水域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显示标志、标记和标牌;

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种类、数量、危险性质、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货物信息通知承运人;

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