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六章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托运人在内河通航水域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