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2003年11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发布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发布的《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1996年11月4日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