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