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经核实申报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擅自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码头、泊位或者非指定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

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

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

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