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1),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