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财政部可依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需求、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到港量以及积累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模等因素,并充分考虑货物所有人的承受能力,会同交通运输部确定、调整征收标准或者暂停征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