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