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海事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征收、上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截留、挤占、挪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