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征收 第十二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征收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