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征收 第十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征收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