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征收 第九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征收 第九条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