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变更船名、船籍港;

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