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拖轮配备要求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