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依据下列原则设置引航机构:

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

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