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2015年) 2016年底前,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2020年底前,内河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进入我国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

2016年底前,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2020年底前,内河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进入我国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