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2015年) (三)

(三) 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借鉴国际经验,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