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