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报告审核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