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核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审核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