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意见的;

超越审核权限出具审核意见的;

违反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的;

依法可以撤销审核意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