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应当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复核。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实际,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明确现场监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