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