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航道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航道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航道建设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记录航道… 第三十一条 航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航道建设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 第三十二条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三十三条 航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两级专家库的相关专业名单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 航道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在其核定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