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