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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需要动用工程预留费的,按照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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