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