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航道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航道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航道建设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记录航道建设市场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