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因紧急抢险造成的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事后按照本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