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
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