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