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