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