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