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运行情况正常。

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