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