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