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之日起,民航总局撤销其执照。在其接受刑事调查期间,执照持有人暂停行使执照权利。 执照持有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局方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以警告或者暂停其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