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未持有效执照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的人员,局方对当事人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单位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携带执照行使相应权利的执照持有人,局方对当事人可处以警告。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