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使用跑道视程(RVR)低于400米的起飞最低标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机场低能见度程序在实施中;

跑道灯,包括间距30米的中线灯、间距60米的边灯在工作中。在跑道视程(RVR)低于200米时,中线灯间距不大于15米;

飞行机组成员圆满完成为低能见度程序批准的模拟机训练;

在开始起飞滑跑时,从驾驶舱能看到间隔15米的8个中线灯的目视段,或间隔30米的5个中线灯的目视段;

所有有关的跑道视程(RVR)报告点已按下列规定达到要求的跑道视程(RVR)数值:

B、C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和跑道中部两个位置的跑道视程(RVR)报告;

D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跑道中部和跑道停止端三个位置的跑道视程(RVR)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