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 第一节 起飞离场 第七十二条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七十二条 第四章 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 第一节 起飞离场 第七十二条 如果多发飞机的性能允许飞机在起飞速度达到决断速度(V1)后一发失效继续起飞并能按照要求的超障余度飞行至起飞备降场,则可以使用机场图中提供的起飞最低标准。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