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八节 备降机场的计划最低标准 第六十四条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八节 备降机场的计划最低标准 第六十四条 起飞备降机场的计划最低标准为该机场公布的着陆最低标准。选择的起飞备降机场,其天气报告或预报所报告的天气条件必须在预计到达备降机场前后各一小时的时间内,等于或者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 第八节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