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四十二条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在决断高度/高或以下为取得要求的目视参考的最低天气条件,规定为能见度或跑道视程(能见度在800米以下必须用跑道视程表示)。驾驶员要求看到适当的目视段的长度,决定于驾驶员的眼高、向下观测截止角和地面目视助航设施的型式。 Ⅰ类精密进近的跑道视程或者着陆方向能见度,可以根据本规定附件一表1—5确定。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