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六条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六条 任何精密进近,包括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和精密进近雷达(PAR)进近,其决断高在60米或以上,最低能见度在800米或RVR550米或以上都是Ⅰ类精密进近。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应当包括决断高度/高(DA/DH)、跑道视程(RVR)或者能见度。在装有RVR的跑道,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用决断高度/高(DA/DH)、跑道视程(RVR)表示。 第四节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