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外国和地区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境内飞行,在中国机场起飞着陆使用的最低标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中为各机场飞行程序公布的超障高度/高(OCA/OCH)制定,但不得低于民航总局为各机场规定的或者建议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