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航空营运人应当遵照本规定所述的准则,结合其运行条件(包括机型、机载设备、机组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等),制定国内机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公司标准),按航空营运人运行合格审定的有关规定报批。

航空营运人在国内机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民航总局公布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