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22日颁发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总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略)
附件二轻型飞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略)
附件三直升机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略)
附件四Ⅱ、Ⅲ类运行确定最低跑道视程的方法(略)
1991年8月22日颁发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总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略)
附件二轻型飞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略)
附件三直升机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略)
附件四Ⅱ、Ⅲ类运行确定最低跑道视程的方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