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22年) 第36.2001条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22年) 第36.2001条 第36.2001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2日起施行。民航总局于2007年3月15日公布的《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A. 根据第36.101条航空器噪声的测量和评定 B. 根据第36.103条运输类和喷气式飞机的噪声级 F. 在1988年11月17日以前进行合格审定试验的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的飞越噪声要求 G. 在1988年11月17日或者之后进行合格审定试验的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的起飞噪声要求 H. H章直升机的噪声要求 J. H章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不大于3175公斤(7000磅)的直升机噪声合格审定的替代程序 P章 目录 附件: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