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J36.1条
第J36.1条 总则
本附件规定了第36.1条确定的和本规定H章对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不大于3175公斤(7,000磅)的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直升机替代的噪声审定要求,包括:
实施根据H章的直升机替代的噪声审定试验所必须遵循的条件和在试验过程中根据第36.801条测量直升机噪声必须使用的替代的噪声测量程序;
根据第36.803条将测得的数据修正到基准条件所必须使用的替代程序和计算以声暴露级(SEL)为噪声评定量的替代程序;
根据第36.805条必须表明符合性的噪声限制。